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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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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第一章 总 则
1.0.1为确定城市区级以上布局比较集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市以上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编制中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 1.0.3 该规范不包括工业区、仓库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的规划技术标准内容。 1.0.4 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超特大城市五级。各级城市人口控制规模,应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即表1.0.4的规定。 1.0.4.表
1.0.5城市人口由城市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暂住人口(暂住人口按临时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统计)组成。 1.0.6 公共设施规划指标确定的标准,除按城市人口规模配置外,同时要考虑城市的行政级别。其行政级别国家确定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 1.0.7 本规范主要针对我国一般城市的公共设施规划,对具有特色的城市如:旅游、宗教、古都、名胜等城市,应按其特点提出相应的特色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中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社会福利等八项设施规划,总占地面积应为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的10.28% ~ 19.9%为宜。 1.0.9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按城市中心城区人口计算,八项设施合计人均建设用地为8.53~18.1(㎡/人)为宜。 1.0.10我国处于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本规范对于公益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控制性指标;对于市场经营性的城市公共设施提出指导性的指标。根据城市的性质和具体经济发展情况,由市场自行调节,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应留有充分的发展予留地。 1.0.11 城市总体规划公共设施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11.1 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规模、行政级别以及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及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 1.0.11.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11.3 要充分利用城市现有的公共设施条件、规模、特点,对有保留价值的公共设施,应将其纳入规划; 1.0.11.4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要将城市现状的绿化植被、公园、河湖水域、地形地物、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等与城市公共设施融为一体,统一规划布局; 1.0.11.5 城市公共设施要适应市民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城市环境; 1.0.11.6 城市公共设施要为老年人、残疾人的活动参与提供方便条件; 1.0.11.7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要为城市环境与空间景观多样化创造条件; 1.0.11.8 城市公共设施要提出分期实施的规划具体要求,分期建设规划要考虑独立性建筑和群体性建筑的整体性的要求; 1.0.11.9 要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11.10 规划要考虑城市公共设施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关系和停车场的用地; 1.0.11.11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指标)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达到最低配置。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其标准可按上限,有专项要求的可不受此标准限制。 1.0.12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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